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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2021版)
发布日期:2021-06-11 浏览次数:7936次

如何实现“逝有所安”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事情,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市人大常委会以加强殡葬管理、维护逝者尊严、倡导“生命文化”服务理念为出发点,充分尊重民俗、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导向作用,制定出台《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扫除了我市多年管理和执法中的诸多法律盲点和空白,力求通过一部有效、管用的地方性法规切实解决老百姓的伤心事、操心事、烦心事。


一、厘清管理和执法主体

《条例》首先明确,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主管部门。同时,结合殡葬设施审批和建设、维护公共秩序、生产和销售殡葬设备等可能涉及到发展改革、公安机关、市场监管以及综合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的实际特点,分别有针对性的在具体条款中明确相应的管理和行政处罚主体,制定一套各部门分工配合、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的制度。

二、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殡葬市场服务和主体都呈现多元化特点,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行为、发挥自治作用、引导公众思想和疏导情绪心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条例》以法定形式明确规定,殡葬行业组织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按照组织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实行部门监管与行业自治“双管齐下”、同时发力,整治殡葬“乱象”,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三、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殡葬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条例》注重从全链条发力,实现各环节无缝监管。在明确部门职责和行业协会作用的基础上,明确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和殡葬从业人员操守:公民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联系殡仪馆,协助遗属、有关人员安排遗体接运事宜。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销售殡葬用品和开展有偿殡仪服务活动。殡葬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者索取财物、购买或者出售死亡信息。


四、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

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事关民生福祉。《条例》在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基础上,增加“生态安葬”的内容,规定我市殡仪馆应当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五项基本殡葬服务,并规定基本殡葬服务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定价。

五、界定“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明确概念

1997年国务院制定的《殡葬管理条例》和1998年制定的《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都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但是到底什么属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很多情况下因“执法无据”而出现“执法真空”的状态,造成了很多安全隐患甚至社会风气的恶化。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是指殡葬活动中使用各种材质制作的冥币、摇钱树、银行卡等“金钱”类,牛、马、轿车、船、飞机、驾驶证、行驶证、地图等“交通工具”类,人、房子、电器、家具等“生活”类及其他带有明显封建迷信性质的殡葬用品。

六、打击炒买炒卖墓位和高价销售行为

按照1998年就开始施行的《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而城市公墓价格日益增高,农村公益性公墓供不应求,造成了很多违法坟墓的存在。就此,《条例》规定公益性公墓不得擅自变更为经营性且应依法定价销售,并用了大量篇幅对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责任主体、运营规范、管理维护费用的提取等作出明确要求。


七、推进惠民殡葬政府买单

为解决特殊群体的“急难愁盼”,保障我市“逝有所安”全覆盖,推进基本殡葬服务政府买单。《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惠民殡葬制度,免除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八、打造阳光透明殡葬新风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沟通是消除误解的利器。《条例》明确规定,殡葬服务单位应当积极推行阳光殡葬,推广文明丧俗礼仪,制定完善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流程、收费依据、标准、惠民政策和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不得捆绑、强迫、误导消费或者变相收费。殡葬服务收费和经营殡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

九、倡导绿色低碳祭祀

树立绿色文明祭祀的社会新风尚,对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积极践行绿色文明祭祀也是盘锦这座文明小城的市民应该具备的思想觉悟和生活习惯。因此,《条例》规定,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合理设置祭祀区域,推广网上祭祀、集体共祭、敬献鲜花、植树绿化、家庭追思会等文明低碳祭祀方式。


十、制定文明祭祀禁止性新规

为更加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保障传统习俗和善良愿望用环保、健康的方式进行和表达,《条例》在倡导绿色祭祀的基础上,作出禁止炮车鸣放电子礼炮、禁止使用绢花、塑料花等六项禁止性规定,并经反复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确定相应的行政处罚主体、处罚方式和幅度。

十一、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国务院在1997年制定《殡葬管理条例》时即将公墓作为过渡方式,“节地生态安葬”才是其原始初衷,也是“礼葬”“俭葬”,让生命以最“绿色”回归自然的方式。《条例》结合我市近年实际工作情况对这一“高大上”的名词作出了细化,规定节地生态安葬是指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以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为基本原则,在殡葬服务单位指定区域内安葬骨灰,安葬方式包括骨灰海葬、撒散、深埋、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格位安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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